服務條款
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源利財務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60654014,以下簡稱「本公司」)於 https://yuanliadvisory.com 網域之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向您提供財務規劃顧問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所訂定之權利義務。
第一條(契約審閱期間)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本契約之審閱期間為七日。
- 本契約及本網站《退款政策》之全部條款,於您購買本服務前已完整公開揭露於本網站,您得於購買前隨時閱覽、下載或列印,不因結帳流程而受限制。
- 您如認為審閱期間不足,得於完成付款後七日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理。
- 本條所稱審閱期間,與本契約第十四條之解除權期間及《退款政策》所定之退費期間為不同事項,請分別注意。
第二條(服務內容)
本公司提供之本服務為「2 年財務陪跑專案」,服務期間 24 個月,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 個人財務健診:起始盤點,於初次會談進行。
- 完整財務規劃書:一份。本公司自您完成個人財務健診,且提供規劃所需資料齊備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並交付。如因案件複雜或需補充資料,致無法於前開期間內完成者,本公司應於期間屆滿前通知您,並告知預計交付日期。
- 財務檢視:每年 4 次,服務期間共 8 次。
- 每季報告書:每季 1 份,服務期間共 8 份。
- 專人長期陪跑:為期 24 個月。
本服務之適用對象為有財務規劃需求之個人。本服務不包括證券投資顧問、代客操作、保險招攬、稅務簽證或法律諮詢等須經特許或專門職業資格始得提供之服務。
第三條(服務範圍與限制)
- 本公司為財務規劃顧問服務業者,未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其他金融特許業務之營業執照。
- 本公司不從事下列行為:
(1) 推介、銷售或代為申購任何特定金融商品,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基金、保險、債券、期貨及虛擬資產。
(2) 代客操作、代為下單,或受託保管、管理您的資金或帳戶。
(3) 收受您的款項代為投資,或提供任何投資報酬、收益之保證。
(4) 因您購買任何金融商品而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收取佣金、獎金或其他形式之報酬。 - 本公司之收入來源為您所支付之顧問服務費用。
第四條(顧問建議之性質)
- 本公司所提供之財務規劃書、報告書、會談內容及任何形式之建議,均係依您於服務期間所提供之資訊,就您之財務現況所為之整理、分析與規劃建議,僅供您參考。
- 是否採行前述建議,以及採行後所生之一切財務結果,包括盈虧在內,均由您自行判斷並自負風險。
- 財務環境、法令、稅制及市場狀況均可能變動,本公司不擔保任何規劃結果或財務目標必然達成。
- 本條之約定,不免除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九條所負之服務品質責任,亦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關於企業經營者責任之強制規定。
第五條(契約之成立、生效與生效日)
- 您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並於本網站結帳頁面勾選「同意」,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本契約及《退款政策》所載之內容條款。
- 您完成付款之日,本契約成立並生效,該日為本契約之「生效日」。
- 本契約及《退款政策》所定之各項期間,除另有明文者外,均自生效日之次日起算。
- 本契約以電子文件方式訂立,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與書面具有同等效力,無須紙本作業。本公司應於契約成立後,以電子郵件提供您本契約之全文供留存。
第六條(服務對象)
依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本服務僅提供予年滿十八歲且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您於本網站購買本服務,即表示您聲明並保證符合前開要件。
第七條(服務流程)
- 您完成付款後,本公司將於 3 個工作日內主動與您聯繫,安排初次會談時間。
- 為保障您依本契約第十四條所享有之七日解除權,初次會談之時間原則上安排於生效日之次日起第八日以後。但經您要求提前者,不在此限;提前進行會談,不影響您行使前開解除權之權利。
- 初次會談進行個人財務健診,並蒐集規劃所需之財務資訊。
- 本公司完成分析後,交付完整財務規劃書並與您說明。
- 其後於服務期間內,依約定進行定期財務檢視並交付每季報告書。
- 會談得以視訊或實體方式進行,由雙方另行約定。以視訊方式進行者,您應自備可連線上網並具備視訊及麥克風功能之裝置。
第八條(服務顧問之指派與異動)
- 本公司於契約生效後指派專責顧問為您提供本服務。
- 本公司因人員異動、業務調整或其他正當事由,得更換您之服務顧問。更換前應通知您,並完成資料與進度之交接,服務內容、品質及期間不因此變更。
- 您對於更換後之顧問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任者,得通知本公司再行指派。本公司無適當人選可供指派者,您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終止本契約。
第九條(服務期間)
本服務採定期制。服務期間自生效日之次日起算,為期 24 個月。服務期間屆滿,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十條(會談之預約、改期與取消)
- 會談時間由雙方事先約定。
- 您如需改期,應於約定時間 24 小時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另行安排時間,該次會談不因改期而視為已提供。
- 您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且未於約定時間出席者,該次會談視為已提供。但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正當事由並提出說明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如需改期,應儘速通知您並另行安排時間,該次會談不因改期而視為已提供。
- 因您端之設備或網路因素致會談無法順利進行者,本公司得依第二項規定協助您改期。
第十一條(服務之暫停與展延)
- 您因出國、傷病、生育、家庭變故或其他正當事由,致無法於一定期間內接受本服務者,得通知本公司暫停服務。
- 暫停期間不計入本契約第九條之服務期間,服務期間得順延相同日數。
- 暫停累計期間以 6 個月為上限。逾越上限者,雙方得另行協議,或依本契約第十四條終止本契約。
- 暫停期間內,您已支付之費用不予退還,亦不因暫停而免除尚未到期之分期款項給付義務。
第十二條(服務費用)
- 本服務之費用為新臺幣 68,000 元(含營業稅)。
- 本公司如以優惠價格提供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費用。
- 本服務費用不包含您因採行規劃建議而向第三人支付之任何費用。
- 本公司不向您收取本契約及《退款政策》未事先揭露之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付費方式)
本服務之費用得以下列方式給付:
- 一次全額繳納:信用卡一次付清,或 ATM 轉帳。
- 信用卡分期繳納:得分 3 期、6 期或 12 期。分期所生之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您無須另行支付。
第十四條(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費)
- 七日解除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您得於接受本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本公司應全額退還您已支付之全部款項。
- 前項七日期間,自生效日之次日起算。本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於此明確告知您享有前開解除權。
- 本服務為持續性之人力顧問服務,不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定之例外情形,本公司不主張排除前開解除權。
- 七日期間經過後之終止:您仍得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規定,隨時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其費用之計算與返還,依本網站《退款政策》辦理。
- 《退款政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前往閱讀退款政策。
第十五條(費率調整)
本服務費用之費率如有調整時,本公司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您,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您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服務期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計算。
第十六條(積欠費用之處理)
您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本公司得定 14 日以上之催告期間請求您給付,逾期您仍未完全給付者,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依《退款政策》辦理費用之結算。
第十七條(您的義務)
- 您對於本服務所產生之費用,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 您應提供真實、完整之財務資訊,並於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動時主動告知本公司。財務規劃之品質繫於資訊之正確性,因您提供不實或重大隱匿之資訊所致之規劃偏誤,本公司不負責任。
- 您應配合本公司之作業時程,於合理期間內回覆本公司為進行規劃所為之詢問或資料補充要求。
- 您於本網站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本公司更正。如因您怠於通知而致權益受損者,應由您自行負責。
- 您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八條所約定之服務使用原則之義務。
第十八條(服務使用原則)
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通知您終止本契約:
- 您蓄意散布干擾本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或對於本網站進行修改、重製、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反向組譯(disassemble)或任何企圖取得原始碼之行為。
- 您在本網站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 您將本公司交付之財務規劃書、報告書或其他服務內容,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重製、散布、轉售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 您提供不實或重大隱匿之財務資訊,致本公司無法進行規劃作業,且經本公司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
- 您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且經本公司通知限期 14 日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終止本契約者,其費用之結算與違約金之計算,依《退款政策》辦理。
第十九條(服務品質)
- 本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提供本服務,並確保交付之財務規劃書及報告書內容正確。
- 經您通知或本公司知悉交付內容有錯誤者,本公司應於知悉之日起算 3 至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並重新交付。
-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致會談無法如期進行者,應與您另行約定時間補行,該次會談不因此視為已提供。
- 本公司未依前二項規定更正或補行,經您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履行者,您得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不得拒絕,並依《退款政策》辦理退費。您依民法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者,不受本條約定之限制。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
- 本公司交付之財務規劃書、報告書、表單、簡報及其他資料,其著作權及一切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所有。
- 您得為自身財務規劃之目的,永久留存並使用前項資料,不因本契約終止而受影響。但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重製、散布、公開傳輸、轉售或提供予第三人使用。
- 您違反前項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二十一條(保密義務)
- 本公司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您之個人及家庭財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支出、資產、負債、保險契約、投資部位、稅務資料、家庭成員狀況,以及其他因規劃所需而取得之資訊,均負保密義務。
-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前項資訊:
(1) 經您事前書面同意。
(2) 依法令規定,或應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之要求。
(3) 為履行本契約所必要,且該第三人同受相同之保密義務拘束。 - 本公司之顧問及受僱人員同受本條約束。
- 本條之保密義務於本契約終止或屆滿後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 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於蒐集您之個人資料時,告知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以及您得行使之權利與行使方式。
- 本公司對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將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得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以及請求刪除。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不得將您之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您之個人資料於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 詳細之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載於本網站之隱私權政策。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之責任)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本網站系統之安全。本公司不得僅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即免除對您所應負之責任。本契約之任何約定,均不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關於企業經營者責任之強制規定。
第二十四條(系統維護與服務中斷)
- 本公司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 本公司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 7 日前,於本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您。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因前二項事由致約定之會談無法進行者,本公司應另行安排時間補行,該次會談不視為已提供。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變更)
- 本公司修改本契約時,最晚應於三十日前於本網站公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您。
- 您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本公司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 您不同意本契約之變更者,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主張終止契約,其退費依《退款政策》辦理。
- 本契約之變更,不得減損您於變更前已取得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契約終止)
- 服務期間屆滿,本契約即為終止。
- 您得依本契約第十四條規定,於服務期間內隨時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 本契約終止後,本公司已交付之財務規劃書及報告書,您仍得繼續留存使用,但仍受本契約第二十條之拘束。
- 本契約終止後,本公司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就已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料進行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但法令另有保存期限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天災、戰爭、疫情、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其費用之結算與返還依《退款政策》辦理,雙方互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訴與爭議處理)
- 您對於本服務有任何意見或爭議,得以電子郵件、書面或親至本公司營業處所提出申訴。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接獲您之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
- 您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亦得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 電子郵件:yuanliadvisory@gmail.com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10:00–18:00(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來信回覆:本公司於收受您的來信後,將於 2 個工作日內回覆
營業處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 238 號 22 樓之 1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條(未盡事宜與條款無效之處理)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依相關法令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 本契約之部分條款如經認定為無效或不成立,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您亦得向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關於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亦不受本條約定之限制。
